2021年11月26日,国家医保局《DRG/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》中明确指出,要引导和协调医疗机构重点推进编码管理方面的协同改革,重点优先实现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、药品、医用耗材、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的落地应用。
DRG/DIP使用国家医保版《医疗保障疾病诊断分类及代码(ICD-10)》和《医疗保障手术操作分类与编码(ICD-9-CM-3)》等技术标准,那么,DRG/DIP下ICD编码是否可以直接用于临床诊断?
临床诊断是给疾病起一个特定的名称,使之可以区别于其他疾病。而ICD是依据疾病的某些特征,按照规则将疾病分门别类,并用编码的方法来表示的系统,是在疾病命名的基础上进行归纳、分类,两者是两个不同概念。
在编码过程中,存在无法用一个编码来表达诊断名称、多个诊断名称需要合并成一个编码等情况。
例1:
临床诊断:膀胱结石伴感染
由于没有合适的扩展编码名称,编码时编码分别编码:
N21.000膀胱结石
N30.900膀胱炎
例2:
临床诊断:胆囊结石,急性胆囊炎
按照合并编码的规则,编码需要合并:
K80.000x002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
那么,临床诊断与疾病编码在理解上具体存在哪些差异?又该如何契合临床诊断与ICD编码?5月23日18:00,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病案室主任李飞将携实战经验,在金豆公司“金豆公开课”上做以“ICD编码临床常见问题与编码思维构建”为主题的分享,为大家答疑解惑。
课程内容将覆盖以下热点问题
疾病分类与命名的异同点是什么?
填写疾病诊断时需要注意什么?
不规范的临床诊断有哪些?
ICD分类和临床诊断有什么不同?
分类对DIP病种/DRG组有何影响?
临床诊断与疾病编码在理解上存在哪些差异?
00编码、合并编码、另编码等是什么?
疾病性质、病理等对入组有何影响?
编码员能否通过检查报告进行补充编码?
如何运用诊断组提高编码质量和效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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